【刑事案件】三人共谋多次盗窃电缆,作用相当无主从,霖远律师全力辩护,为当事人争取到三人中最轻量刑
案情概况
2025年11⽉下旬⾄12⽉初,张三、大雄、李四三人经事先共谋,先后驾驶⼀辆棕⾊轿⻋流窜⾄⾦堂县淮⼝街道,多次实施盗窃。
三人⾝着事先准备的衣物,使⽤钢钎撬开地⾯井盖,剪断井内电缆线后搬运⾄⻋上,再运⾄成都市区销赃。
短短⼗余天内,三人连续作案四次——前三次均成功销赃,第四次因发现电缆漏电⽽中⽌。
经查明,三⼈四次盗窃电缆线并销赃共计2万余元。2025年12⽉10⽇,三⼈相继被警方抓获归案。
案发后,大雄家属紧急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潘红伊律师担任大雄辩护人,希望为其争取轻判。
潘红伊接受委托后,第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大雄,全⾯了解案件经过及大雄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。
随后,在充分阅卷和多次会见的基础上,潘红伊律师围绕“从轻量刑”这⼀核⼼⽬标,构建了系统的辩护⽅案:
1、坦⽩情节。大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系坦⽩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
2、认罪认罚。大雄⾃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;
3、全额退缴违法所得。审理过程中,大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673元,悔罪态度真诚;
4、家庭特殊情况。大雄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,家中有残疾⽼⼈和年幼⼦⼥需要照顾。
综合上述情节,潘红伊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罚并适⽤缓刑的辩护意⻅。最终,检察院采纳了“从轻处罚”的意见,对“适⽤缓刑”的辩护意⻅,未予采纳。
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,认为三⼈系共同犯罪,均积极参与、分⼯明确、作⽤⼤⼩相当,不宜区分主从。量刑建议为:张三、李四各判处有期徒刑⼀年⼆个⽉,并处罚⾦六千元;大雄判处有期徒刑⼀年,并处罚⾦四千元。
庭审中,潘红伊律师继续为大雄作从轻辩护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名被告⼈以⾮法占有为⽬的,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⼤,其⾏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人大雄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四千元;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;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
在同案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、均不分主从的情况下,大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刑期与罚金均为同案犯中最低。
潘红伊律师:本案系典型的共同犯罪盗窃案件。在“不宜区分主从”的司法认定框架下,辩护⼈能够争取的量刑空间往往⾮常有限。本案中,我们通过及时会见、全面阅卷,准确把握当事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、认罪认罚过程及退赃退赔能力,并结合其家庭实际困难,向办案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从轻量刑意见。最终,法院在量刑时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,刑期与罚金均系同案被告人中最低。在此,也提醒大家,盗窃电缆等公共设施不仅涉嫌刑事犯罪,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,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。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人员,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,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赃退赔,是争取依法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。
办案律师

潘红伊
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
主任、高级合伙人、刑事部部长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文中人名皆为化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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