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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工伤人损】货车在工地出安全事故,车主一审被判赔26万,重审判赔28万,霖远律师助其实现逆转,二审成功改判,分文不赔

发布时间:2025/12/03 17:12:55   Click:

案情概况


货车司机倒车卸货不慎砸伤人,被判入狱

王浩系一辆重型东风卸货货车的车主,2020年1月3日,其与A物流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签订汽车加盟合同,将货车挂靠到A公司名下,由A公司对车辆进行统一投保。之后,王浩雇佣了驾驶员张三帮其跑车。


2021年5月30日,张三驾驶车辆进入由B公司承包的工地,运送一批固定模板,根据工地材料员的安排,张三将货车临时停放在一处空地。


随后,张三解除车辆固定模板的绳索准备卸货,但由于车辆停放的位置不在指定的位置,又只好进行挪车,但此时并没有重新将车辆上的模板予以固定。


结果,张三在倒车的过程中,由于道路不平且固定模板的绳索已解开,导致车尾的模板掉落砸中旁边的两名工人——熊大、熊二。事后,熊大经抢救无效死亡,熊二受轻伤,张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

实际车主遭事发工地追偿,一审被判赔超26万

经此,当地应急管理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,将事故性质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,并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张三安全意识淡薄,开动车辆时未采取必要措施重新对货物进行固定;


间接原因是B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未及时制止张三的违规操作,且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未安排专人现场指挥与监督,存在明显管理疏漏。


事故发生后,B公司与熊大家属及熊二签订了协议,约定由B公司支付赔偿共计1742564.6元。随后,B公司当即提起诉讼,向王浩、A公司及保险公司追偿。


一审法院经审理,认为B公司应与王浩按2:8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,即B公司自行承担212964.35元,王浩与A公司连带承担851857.4元。


对于超出的赔偿金额538009.52元,系B公司为安抚被害人作出的合理赔偿,并非恶意扩大,故该部分费用,双方各承担50%。


最终法院判决,保险公司向B公司支付851857.4元;王浩向B公司支付269004.76元,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
中院发回重审,车主责任加重,被判赔超28万

对于该结果,王浩无法接受,当即委托#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李姗律师 担任代理人,协助提起上诉。李律师接手案件后,迅速协助王浩多方取证,制定诉讼策略。二审法院经审查,裁定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


案件重审期间,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,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,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。而B公司亦称,案涉事故与张三解除模板绳索和倒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应由王浩及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。


对此,李律师指出,张三驾驶的货车到达指定位置后,系受B公司工地管理安排,是工地上的安全和指挥不到位才导致事故的发生,应由工地上的建筑方B公司承担责任;其次,案涉事故虽发生在封闭的工地内,但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,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进行赔偿。


最终,法院判决,保险公司向B公司支付821633.8元;王浩向B公司支付287894.51元,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一审重新审理,王浩的赔偿责任相比原判反而加重。


霖远律师助车主上诉,二审成功改判,分文不赔

李律师随即协助王浩提起上诉,并强调,案涉事故明显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,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和现场管理者,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,无权向王浩追偿;


其次,B公司与死者家属、伤者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其内部协议,不能约束第三人,B公司无权代表王浩对二人进行侵权责任赔付,应由死者家属、伤者另案主张;

再者,即使认定王浩应对死者家属、伤者承担侵权责任,一审对死亡赔偿金认定过高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即使B公司基于复工压力作出赔付,也不应超出法定赔偿金额,更不应将超出金额转嫁给王浩;


最后,一审划分责任错误,B公司未履行基本安全管理职责,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,应承担80%的责任。


二审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意见,认为对于B公司超出法定赔偿项目支付的款项575789.02元,系B公司单方与死者家属和伤者之间达成合意后支付的,该部分款项的支付并未取得王浩、A公司的同意,超额支付部分的约定对王浩、A公司没有约束力。


最终,法院判决维持保险公司向B公司支付821633.8元的部分,撤销对王浩及A公司的赔偿判决,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至此,王浩及A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赔偿责任,合法权益得以维护。


办案心得


李姗律师:“本案驾驶员的不当操作确实是事故的导火索,一审判决让当事人承担近30万元赔偿,对此,我们介入后,当即提起上诉,中院发回重审。然而,重审后当事人的责任被判的更重,对此,我们再次上诉,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核心意见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当事人最终分文不赔,真正实现了从‘败诉担责’到‘全面胜诉’的逆转。这个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更传递出一个信号,在安全事故追责中,不能只看‘谁的人动了车’,更要查‘谁的场子失了管’。法律不会让尽到义务的人背锅,也不会让失职者轻易脱责。”



案件承办人


李姗
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
高级合伙人、工伤部主办律师

擅长领域:工伤人损、房产纠纷、建设工程

所获荣誉: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、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、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、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、2024年度热爱律所奖、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

评价:李姗律师执业以来,善于学习,针对当事人遭遇,做到感同身受,办理案件耐心细致,专业理论知识扎实,能精准把控风险,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引起案子改判的证据,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,获得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。






注:文中人名皆为化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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